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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传媒公司税务筹划案例

发布于:2022-09-06 17:37:36      0 阅读

案例背景
企业A,主要从事文化传媒行业,其核心服务业务为广告、举办演唱会等业务,每年营收5000W,人力成本500W,渠道场地成本2500W利润近2000W,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%,需要缴税500W
该企业一直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降低税金。
风险和责任
虚开发票是我国 常见的偷漏税行为了。但是在2016年的金税三期及营改增后,这样的操作有极大的税务风险。虚开发票可操作性很低。因为在 严发票令出台后,发票不仅需要填写企业税号,连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,大数据时代可以让税务部门轻松识别风险点。
1、企业A,存在伪造内部业务、企业所得税偷漏税行为,有罚金、滞纳金等风险和可能的刑事责任。
解决方案
企业A选择泽远财税提供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+核定征收,来合理合法进行企业所得税节水:
企业A,通过泽远财税注册一家或者多家个人独资企业。企业A购买独资企业的服务,把利润合理的转移给独资企业。
通过这个模式调整,原来企业A一家独享的一千万利润,被合法合理分配到个独企业中,而这些小企业有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,自身的税负率相对较低,所有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,实现了总体税负降低的效果。
风控重点
1、企业A和独资企业交易的资金流、服务流、合同流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;
2、企业A和独资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合理性问题。
方案实施对比
  实施前 实施后
交易模式 企业A独享2000万利润
企业所得税率25%
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%
总体税率40%
企业A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分享2000万利润
企业A依然承担企业所得税率25%,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%
个人独资企业享受6.5%优惠税率
总体税率降低至10%以下
节税效果比较:
税收筹划前 税收筹划后
企业A年收入5000万,成本在3000万左右,企业A的真实利润近2000万,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25%,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率20% 企业A年收入同样为5000万,利润为3000万,设立个人独资B和C,与企业A分享2000万利润,假设企业A保留利润为400万,将剩余1600万利润转移至个独型B、C、D和F,B、C、D和F企业各自承担400万元且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,B、C、D和F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模式
企业A税额:
企业所得税:2000×25%=500万元
个人所得税(分红):(2000-500)×20%=300万
合计税额为:500+300=800万
企业A税额:
企业所得税:400×25%=100万 ;个人所得税(分红):(400-100)×20%=60万;企业A承担税额合计:100+60=160万
企业B、C、D和F企业税额:
增值税:400÷(1+3%)×3%=11.65万元(可向税局申请代开专票,虽然B承担了增值税,但是A却可以完全抵扣,整体来说平掉了,等于没有承担)
企业所得税: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
个人所得税(生产经营):400÷(1+3%)×10%×35%-1.475=12.12万元
企业C与企业B同理
那么筹划后方案全部税额合计:160+12.12×4=208.48
所以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税金:800-208.48=591.52万,节税比例达:591.52÷800=73.9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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